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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后提出的抗诉检察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00:25:53

被害人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申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是否受理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

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后提出的抗诉检察院是否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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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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