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
(1)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具体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应该尽到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
《民法典》中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弟、妹扶养兄、姐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经死亡或者配偶、子女没有扶养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者有子女且有扶养能力,应由这些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
(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弟、妹应承担兄、姐的扶养责任。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