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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0:24:13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哪些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哪些规定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哪些规定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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