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与“扶养”,一字之差,其含义却大不相同。现代汉语词典对“扶养”的解释是养活,而对“抚养”的解释是保护并教养。
其中主体上的不同是两者的根本性区别:两者在主体上有着明显的差别,教养明显是用在长辈与晚辈之间,而养活的主体既可以是长辈对晚辈,也可以是晚辈对长辈,甚至可以是平辈之间。
我国法学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扶养”与“抚养”不同,扶养不是必然限定在长辈与晚辈之间,而应是有能力者与无能力者之间。
从立法者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中明确区分了抚养与狭义的扶养。其中,在涉及到父母对子女即长辈对晚辈时使用的是抚养,而在涉及到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时使用的是扶养,并且明确这种扶养不仅限于兄、姐对弟、妹的扶养,还包括弟、妹对兄、姐的扶养。
(一)抚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或其他长辈)与子女(或其他晚辈)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二)扶养
“扶养”,我国法律对扶养采用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很多扶养纠纷案件都是因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负有的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得不到实现而产生的。还有一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兄、姐对弟、妹也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