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的借条丢失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可以向借款人发出催告通知,通知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作出还款承诺的,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2、出借人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