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
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产生的支付义务。
举证不是共同债务的方式如下:
1、证明该债务是一方的婚前债务;
2、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因个人赌博、吸毒、酗酒等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
3、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
4、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
5、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