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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车辆维修费谁出

发布时间:2023-09-09 00:49:37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担车辆维修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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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

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

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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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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