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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发布时间:2023-09-09 01:00:01

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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