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其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再次,出现竞争要约不受上述期限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最后,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