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应当在房屋交房前,就应当进行交纳,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
业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果业主觉得需要亲自交纳维修基金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