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获得利益;
(二)他方利益受损;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