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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3-09-09 01:04:30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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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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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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