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借贷新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需要区分是否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
1)如是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主要考虑我国长期以来,自然人之间借贷为偶发性、临时性特点,一般表现为帮扶、救急,我国社会观念比较容易接受;
2)如是非自然之间借贷的,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重新协商,如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条款本身内容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就利息问题约定不明时,可能会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