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合同主体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买受人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
三、经所房产有权人或法人财产权主体授权的人,如行纪人、代销人等。
四、房产的质权人或留置权人。
五、人民法院。
六、能够适用善意取得效果的无权处分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