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十四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