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及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员工的入职档案及近期考勤卡;
(6)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递交社保分局。
二、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