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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前规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3-09-09 01:19:09

清算前规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无效。因为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股东是否履行出资责任,是否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清算前规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是否有效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也不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约定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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