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假如债主不慎将借条遗失,只剩下复印件,而债务人又一口否认存在借贷事实。此时,如果债主无法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词等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复印件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