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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权什么时间设立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01:30:03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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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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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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