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
3、主观过错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二、代位权的成立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撤销权的成立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