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