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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9 01:34:25

一、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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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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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三、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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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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