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应该定义为: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无正当理由缺勤或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的行为。其中包括三个方面要素: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没有经过企业同意;
2、无正当理由,若企业考勤机器故障、停产放假、因工外出、请休病假、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活动等都属于有正当理由;
3、缺勤或未提供劳动。
对于旷工,一般公司应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员工手册,证明出勤要求及外出、请假审批规定;
2、考勤记录,证明当天未出勤;
3、该员工请假及外出登记材料,证明员工实际执行请假审批及外出登记规定;
4、旷工通知书,证明尽到调查通知义务;
5、工资发放明细及记录,证明公司并未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
6、其他,如调岗依据、通知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