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可以减刑的。
一、对于被判刑死缓的犯罪分子,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其具体的减刑情况为: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