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清算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
五、清偿债务。
六、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