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权的,许可费用由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协商确定,并且签订许可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