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一、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储蓄、贷款发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
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不将储户的资金入帐的行为;
2、有利用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
3、达到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