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二、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