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著录项目请求变更的,应该在变更申请一个月内交纳变更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规定: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