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