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人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据此,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