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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

发布时间:2023-09-09 02:05:23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于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能否对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

因此,在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可以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是为拍广告而用,那行为就带有明显的营利性的目的,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等。因此,不能对室外陈列的艺术品录像并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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