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我国婚姻法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1、一方个人专有的生活用品。
2、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
3、赠与合同或遗嘱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因为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补助等赔偿费用。
5、其他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专有生活用品应当在个人合理生活需求的范畴以内,如果超出该范畴,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男士的手表、球鞋,女士的项链、名牌包,如果数量不多,经常佩戴,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数量众多,甚至作为收藏,则超出了专有生活用品的范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