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一、缓刑制度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或者对妇女、不满十八周岁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进行特殊照顾,而累犯是对没有犯罪悔改意图的人从重处罚的制度,与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所以缓刑的不适合累犯。
二、缓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