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