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权的设定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就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
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