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下列性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其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后果是债务人需要依法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