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前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内部财产或债务另有约定的,除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情形,不直接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外部认定规则;但作为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的合同,婚前协议可以作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之后内部追偿的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将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若夫妻对内部财产或债务另有约定,自应予以尊重,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夫妻关于内部财产或债务之特别约定仅约束夫妻,不具有对外效力。
因此《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