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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

发布时间:2023-09-09 02:24:21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有: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三)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程序节约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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