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为:
1、有利于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2、有利于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