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确认的债权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