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

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

发布时间:2023-09-09 02:29:08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

在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均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温馨提示:
本文【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以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吗】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