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作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
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