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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违章建筑强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02:23:23

违章建筑认定是:

1、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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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当事人不服拆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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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为: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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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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