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逾期的,购房者可以催告卖方交房,并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要求其在三个月内交房;
如果过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后卖方还没有交房的,则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而且这种情况是由于卖方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