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02:41:07

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温馨提示:
本文【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