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软件的销售地属侵权行为地。
一、著作权被侵犯维权方法如下: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并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三、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确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办法:一般是被侵权人住所地,并且可通过软件注册地址或是登记网络备案的信息、ip等确定。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
1、对被识别的软件与正版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
2、安装过程对比。
3、安装成功后,要对其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
4、安装成功后,要进行使用过程对比。
5、代码对比。《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如果登记的时候发现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被侵害的,可以向登记中心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 著作权法 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 侵权行为 的主要阶段。 相关 法规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 著作权 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