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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缓刑的可以减刑吗

发布时间:2023-01-14 22:59:17

罪犯被判缓刑的可以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罪犯被判缓刑的可以减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缓刑可以减刑吗

缓刑可以减刑。

【法律分析】

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适用条件: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罪犯被判缓刑的可以减刑吗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缓刑还可以减刑吗?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重大立功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如果有上述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虽然法律中规定的拘役刑期是在1-6个月之间比较短,但这并不影响减刑的适用,只要是满足规定的条件,那即使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也是有可能被减刑的。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被判缓刑的可以减刑吗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除外。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实际是不需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但是缓刑考验期是不可以故意犯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即便是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也一样会将之前的未服刑的刑期合并收监执行,因此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争取减刑也是有必要。缓刑考验期限内减刑条件要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即需要被告人具有(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欧阳律师建议:缓刑虽然不收监执行,但是存在缓刑考验期制度,有故意犯罪行为仍然要执行原判决刑期,因此不能疏忽大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被判缓刑能减刑吗

缓刑 是指对于行为人,已经在法定的相关程序里面可以确认行为人已经是犯罪罪犯,对于犯罪行为人先不执行所判处的 刑罚 处罚,先进行宣告行为人定罪的一种方式。缓刑也是对于犯罪行为人一种减轻刑罚的机会,考察机构会在犯罪行为人执行缓刑期间,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一个观察,根据犯罪行为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成果,同时从我国相关规定中,去判断对其执行哪一种 刑法 处罚方式。所以如果犯罪行为人在执行缓刑这个期间,表现非常好,当执行的缓刑期限结束之后,犯罪行为人是可以 减刑 的。 缓刑适用的犯罪群体是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 不超过三年刑期的犯罪行为人。如果犯罪行为人属于犯罪团伙里面的首要分子,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于缓刑的, 累犯 这种情况也不能适用缓刑。所以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可以判处缓刑。符合上述要素的犯罪行为人,还要符合我国人民法院认定犯罪行为人先不执行刑罚,犯罪行为人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这样才能执行缓刑的处理。所以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的悔罪表现非常重要,缓刑实际上也是给犯罪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一点,在对犯罪行为人执行缓刑的时候,如果犯罪行为人又触犯了法律,犯了新的罪行,或者法院发现该犯罪行为人还有其他没有被判决的罪行,这种情况下,缓刑是要被撤销的。我国缓刑中的其他规定,如果执行荤腥的犯罪行为人是我国的犯罪军人,犯罪行为人可以用戴罪 立功 的方式,来争取撤销原来的所判处的刑罚处罚。缓刑和 死缓 是有很多区别的: (一)死缓适用的犯罪群体是,犯罪行为人被依法判处了 死刑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执行缓刑的犯罪行为人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刑期的犯罪行为人。 (二)犯罪行为人如果被执行死缓,虽然不会马上 执行死刑 ,但是一定要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关押,在关押期间犯罪行为人要进行劳动改造。而被执行缓刑的犯罪行为人不会被关押,公安机关会对犯罪行为人进行考察,犯罪行为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对于减刑以及免除后期的刑罚非常关键。 (三)执行缓刑的犯罪行为人,公安机关对缓刑的犯罪行为人的考察时间是不确定的,要根据犯罪行为人判处的具体刑罚来确定。执行死缓的犯罪行为人,死缓的刑期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两年。(四)犯罪行为人执行缓刑,后期可能会因为表现比较好,满足 减刑条件 ,原来判处的刑罚可能不在执行。执行死缓的犯罪行为人,根据在死缓期间犯罪行为人的表现,可能会减刑也可能会后期继续执行死刑,两种处罚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可以减刑吗

能够申请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罪犯被判缓刑的可以减刑吗

孕妇判缓刑缓刑期间能减刑吗?

孕妇缓刑可以减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 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罪犯自首是减刑的条件吗?

一、 缓刑 罪犯减刑需要的条件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 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 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缓刑减刑的基本条件限定 刑法 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 均不影响减刑。由于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的 缓刑考验期 限内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所以缓刑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其主要特点是被判处的刑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同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也可以说是对所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因此,单纯从刑法理论出发,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减刑条件 ,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呢? 刑法第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以性”减刑的条件和“应当性”减刑的条件,其中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可以减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也就是说符合“可以性”减刑条件的缓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减刑。至于“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列举了六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如勇救落水儿童、重大见义勇为等,均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减刑。 二、自首是减刑的条件吗? 自首不是减刑的条件。减刑是刑 法规 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可见,减刑与犯罪后的自首无关。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是指法院判决时可以减轻判处的刑罚的意思,不是指判处刑罚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减轻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错误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 自首的规定 与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规定混淆起来了,是把“减轻处罚”的“判决”与减刑的“裁定”混淆起来了。从刑法常识看,“减轻处罚”是不能简称为“减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于就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或条件。除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对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不是“应当”。

缓刑犯可以减刑吗?

缓刑犯一般不能够减刑。但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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