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是异议-裁定-复议,后者是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是程序利益,后者是实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