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而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